為適應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和產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近期對藥品技術轉讓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與完善。新版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藥品技術轉讓行為,保障藥品質量安全,促進技術創新與資源優化配置。
一、 核心修訂要點
- 明晰轉讓范疇與定義:新規進一步明確了藥品技術轉讓的具體形式,包括新藥技術轉讓、藥品生產技術轉讓以及涉及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所有權的變更等。特別強調了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資質與責任要求,確保技術轉移過程合法合規。
- 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新版規定整合并簡化了申報資料要求,強化了基于風險的審評理念。對于已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其技術轉讓的審評程序有望得到簡化,以提高效率,鼓勵優質品種的合理流動。
- 強化全過程質量監管:新規突出強調了技術轉讓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體系銜接。要求轉讓方必須完成技術交接,確保受讓方能夠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注冊標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制度下,持有人變更與技術轉讓的結合更為緊密,主體責任更加清晰。
-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合同規范:鼓勵轉讓雙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詳細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技術秘密保護、后續改進權益等條款,為技術轉化提供法律保障,減少糾紛。
二、 對行業的主要影響
- 促進產業資源整合:更清晰的規則有利于盤活存量藥品批文資源,促使研發成果和生產線能更高效地向具備生產質量管理和市場優勢的企業集中,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 激勵研發創新:明確的技術轉讓路徑和權益保障,增強了研發機構或初創企業通過技術轉讓實現價值的預期,從而激發其創新活力。MAH制度下,研發型企業可更專注于產品開發,后期通過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實現產業化。
- 提升藥品質量保障水平:通過嚴格技術轉移的監管要求,確保藥品在生產場地、工藝設備等變更過程中,其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始終保持一致,最終惠及患者。
- 對企業提出更高要求: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技術轉移管理體系、質量體系和文件體系,以滿足法規的合規性要求。這將對企業的綜合管理能力構成新的挑戰與機遇。
三、 企業應對建議
企業應深入學習新版規定細則,全面評估自身在技術轉讓活動中的定位與需求。在籌劃技術轉讓項目時,務必提前規劃,系統梳理技術資料,確保工藝驗證和穩定性研究等數據完整可靠。應重視轉讓合同的嚴謹性,明確各方權責,并主動與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溝通,確保申報路徑順暢。
總而言之,新版藥品技術轉讓規定是深化藥品監管改革、服務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的重要舉措。它構建了更為科學、規范、高效的藥品技術轉移規則體系,預期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最終推動我國從制藥大國向制藥強國穩步邁進。